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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算法
                                    第 31 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1-03-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0230026300號函自102年1月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