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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 保局)為管理機關。 市政府應設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本基金,其設置 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1-2015
(廢) 臺北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0)北市環秘(一)字第10035943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