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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1-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9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環境教育法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 表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行 動方案,促進轄區內環境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直轄市、縣(市)長 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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