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勞動字第1146068417號令修正發布第3、5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附表;並自114年4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