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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9 條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 擬定或變更者,準用都市計畫法有關細部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其涉及都市 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 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全區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或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其 更新地區之劃定或變更及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或變更,得逕由各級主管機 關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都市更新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概要: (一)土地利用計畫構想。 (二)公共設施改善計畫構想。 (三)交通運輸系統構想。 (四)防災、救災空間構想。 四、其他應表明事項。 依第八條劃定或變更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計畫,除前項應表明事項 外,並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劃定之必要性與預期效益。 二、都市計畫檢討構想。 三、財務計畫概要。 四、開發實施構想。 五、計畫年期及實施進度構想。 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捷聯字第10033869200號函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