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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13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師與特 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 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未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 向各級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之內容、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653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獎補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獎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