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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521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特殊教育法
    第 16 條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 ,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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