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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法
第 10 條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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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第 6 條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營業場所不得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 營業場所內禁止使用菸類、酒類或檳榔,並應設置明顯之禁止標示。 三 營業場所不得有涉及賭博、妨害風化及販賣、轉讓、持有或施用毒品 或管制藥品之行為;如發現有上述情事,應立即報警處理。 四 營業場所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dB(A )),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A)) 。 五 營業場所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六 機檯不得改裝、變異、裝設控制器或切換器操控遊戲畫面。 七 機檯不得具有按遊戲積分或機率退幣、兌換彩票(券)、開分、押分 或倍數等押注性或射倖性之功能。 八 營業場所不得實施門禁管制或裝設規避檢查或其他妨礙進出之設備。 前項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規定,於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業不適用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3─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9533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