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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9-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0)北市機政字第1106002217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