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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
                                    第 4 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 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 臺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9-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110)北市機政字第1106002217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