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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所屬各機關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 本辦法。 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簽報本府 核准者,得另訂定辦法管理之。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新字第10231406300號函發布自101年7月1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