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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第 3 條教育局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設立與停辦、評鑑、爭議事項及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工作。 審議會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1-2046
(廢) 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1402700號函自104年12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