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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4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021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規費法
    第 10 條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 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業者於本市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附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簽約或續約前一次繳清。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時,應一併通知第一項應繳費用之數額,業者應於 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視 為撤回申請。 業者於施工時應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項之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及前項施工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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