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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31 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第 90 條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本章未規定者,準用本法其他各章之 有關規定。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1-03-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主事預字第104300042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