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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污水處理廠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第 9 條管理委員會對於回饋地方經費之使用,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本於公平、公開原則,並確實反映地方需求。 二 使用於改善地方衛生、治安、環境品質、社會福利、人文建設、公共 設施之維護管理及建立地方特色等公益事項。 三 得直接抵扣自來水費。 四 各里經核定之回饋地方經費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應於衛工處、區公所 網站及里辦公處公告欄公布三十日,民眾並得向管理委員會或區公所 查閱。 前項第三款之抵扣辦法,由衛工處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6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