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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7-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0478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39 條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 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 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 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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