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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視 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 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2)北市勞就字第112609547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除第2點條文第1項第3款自113年3月8日生效外,其餘規定自112年8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