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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水財字第10432003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4年9月25日起生效
  • 自來水法
    第 59 條
    自來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 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自來水事業依前項規定擬定水價詳細項目或調整水費,應申請主管核定之 ;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用戶使用度數較上年度同期比較如負成長,自來水事業體得視營業收支盈 虧狀況,給予費用折扣,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自來水事業訂定。 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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