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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7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409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第 8 條
    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檢附規劃圖說、設計圖說等資料,向水 利處申請核准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後並應報請水利處查驗合格。但水 利處或衛工處自行設置者,不在此限。 前項查驗不合格者,應於水利處指定期限內改善完畢。 為維護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設置維護通道,並保持其通暢完整。 前項維護通道設置標準,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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