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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第 3 條教育局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辦理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設立與停辦、評鑑、爭議事項及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重要事項之審議 工作。 審議會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終字第110305647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