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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6 條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 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13183744號令修正發布第3~5、8、10點條文;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