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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第 14 條社會局應視需要,結合市政府各機關及民間機構、團體,提供遊民住宿、 低溫庇護、個人清潔衛生及各項相關支持性服務。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11-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工字第1123209792號令修正發布第4、9、11、13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