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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並得 設管理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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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 府(以下簡稱巿政府)為主管機關,巿政府地政局為管理機關。 管理機關為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得設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7-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地開字第1136021252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9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