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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250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施行日期,由財政部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3144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6 條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所需之土地、設施,得由申請人 自行備具,或由主辦機關提供。 主辦機關為辦理前項案件,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 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備具可行性評估報告提出申請。民間提出之規劃 構想書經主辦機關評估不符合政策需求者,應逕予駁回。 前項可行性評估報告經主辦機關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依第四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組成甄審會,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由主辦機關通知初審通過者備 具投資計畫書,由甄審會審核。 二、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由主辦機關依初審結果公告徵求申請 人及通知初審通過者備具投資計畫書,由甄審會審核,並得給予初審 通過者優惠條件。 經前項規定審核評定之最優申請人,應按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籌 辦,並依主辦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書,取得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後,與主 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始得依法興建、營運。 第三項第二款之申請案件未獲審核通過、未按規定時間籌辦完成或未與主 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者,主辦機關得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及相關法令之規 定,將該計畫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徵求民間投資,或由政府自行興建、 營運。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申請文件、申請與審核程序、審核原則、審核期限、初 審通過者之優惠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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