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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31 條中央主計機關應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法,呈報行政院核 定,分行各機關依照辦理。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1-03-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主公預字第107300785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