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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第 25 條對於違反動物保護法及本自治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 料,向動保處檢舉。 動保處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得以罰鍰實收金額一定比 例,提充檢舉獎金給予檢舉人。 前項檢舉獎金發放辦法,由動保處定之。 動保處查證檢舉事項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10-3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7)動保救字第1076011088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9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