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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5-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體競字第10760150242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