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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7 條七、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設置 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其委員得包含捐款者代表 或業務機關以外之人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 置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5-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體競字第10760150241號函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