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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第 12 條臨時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必要之事由得請假。 因婚、喪、病假得給付工作金之日數及金額,由社會局另定之。第 15 條社會局及各需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工作特性訂定管理臨時工之相關工作 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助字第10630017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6年2月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