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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4890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 34 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使用人或車輛所有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三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強制拆除或刷除,或移置至特定地點拆除 或刷除之。其移置費、保管費、拆除費及刷除費,由設置人、使用人或車 輛所有人負擔。 前項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經第一項規定移置至特定地點之車輛,由主管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繳納第 一項之罰鍰及費用,並領回車輛,逾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 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扣除 應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拆除費、刷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 法提存。
    第 36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強制拆除,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拆除之廣 告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拆除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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