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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 38 條為形塑特定街區建築與招牌、樹立廣告之整體風格與和諧景觀,市政府得 劃定一定街區範圍,訂定更新計畫及時程,規範廣告物之形式、材料及設 置規格、位置與期限。 巿政府為推動前項之廣告物街區更新計畫,得編列預算獎助更新廣告物。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6-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5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