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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21 條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第 96 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8-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8358號令修正公布全文9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