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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8-1 條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381 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 ,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248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7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