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5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書面通知、公辦調處、畸零地徵收標售作業辦法,由都 發局定之。 第十一條所定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申請規定,由都發局定之 。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1-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62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