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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80-1 條建築基地提供地下建築物之進、排風口、樓梯間出入口、公共人行陸橋或 人行地下穿越道使用,室內型公共設施空間供文教、藝術展覽、表演使用 、觀景平台及產業性公眾使用之服務性或公益性設施並經都市計畫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不計入樓地板面積並得酌予增加樓地板之獎勵,其增加部分 之獎勵規定由市政府定之,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2-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都規字第109302880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