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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第 3 條三、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 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 及本府直屬機關,仍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七)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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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運用辦法
第 10 條管理機關為辦理特定會展及創新產業設施之運用管理,得於年度相關預算 ,依個案情形補助運用人。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5-3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305271號令廢止;並自112年10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