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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4338號令修正發布第3、10條條文;並自110年3月15日施行
  • 臺北市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第 21 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流行音樂產業代表、流行音樂產業之教育 、科技及經營管理相關專家、學者,辦理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之評鑑;其 中流行音樂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且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 定之。 第一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本中心所屬人員年度業務績效獎勵具體額度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監督機關應就第一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結果提交分析報告,送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備查。必要時,市議會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中 心董事長、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市議會報告業務狀況並備詢。 本中心所屬人員年度業務績效獎勵之具體額度,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 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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