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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第 22 條市區道路上空、路面或地下設置設施者,應向市政府申請許可;已設置而 未提出申請者,應於市政府規定期限內補行申請或回復原狀。 前項申請許可、管理或收費辦法,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5-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4418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110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