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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5 條本自治條例所定之書面通知、公辦調處、畸零地徵收標售作業辦法,由都 發局定之。 第十一條所定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之申請規定,由都發局定之 。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1-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172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