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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本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之償金或補償,其標準由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訂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8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885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