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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第 23 條市政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中心年度 業務績效之評鑑;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 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前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市政府定 之。 第一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 一、本中心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 二、本中心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 三、本中心年度自籌款比率達成率。 四、本中心經費核撥之建議。 五、本中心所屬人員年度業務績效獎勵具體額度之建議。 六、其他有關事項。 市政府應就第一項年度業務績效評鑑結果提交分析報告,送臺北市議會( 以下簡稱市議會)備查。必要時,市議會得要求市長率同本中心董事長、 執行長或相關主管至市議會報告業務狀況並備詢。 本中心所屬人員年度業務績效獎勵之具體額度,應報請市政府核定後,始 得實施。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6-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18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