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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3-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266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第 6 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 提案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向民政局為之。 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二千 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提案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行政區裝訂成冊。 臺北市政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 案及連署方式、查對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民政局定之。 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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