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2-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定全文6點;並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