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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4 年 04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425507470號令修正發布第7、8、17、18、2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8-2 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履約爭議調解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 任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前項調解建議者,應於調解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 內,以書面向履約爭議調解會及他方當事人表示不同意。於期限內未以書 面表示意見者,視為同意該建議。 履約爭議調解之申請、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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