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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66 條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 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167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