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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第 4 條建管處應於選舉委員會通知政黨及候選人號次抽籤前,設置選舉公布欄並 公告之。 前項選舉公布欄應設置於戶外為原則,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定 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6-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02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