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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資訊組織及人力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條七、一級機關資訊組織之設立規定如下: (一)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A級,或編制員額數一千人以上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二)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級,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應設 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三)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C級: 1.編制員額數一百人以上,未達一千人,以「局」為機關名稱 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 ; 以「處」、「委員會」或其他機關名稱者,應設立資訊業 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 組。 2.編制員額數未達一百人者,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 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四)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D級以下,且編制員額數未達一千人者, 應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 一級機關如統籌辦理所屬二級機關、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 如統籌辦理區公所資訊業務時,前項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認定係以該 一級機關、被統籌二級機關或區公所中最高者為準;編制員額數則應 加總該一級機關及被統籌二級機關及區公所合併計算,再依前項規定 設立其資訊組織 ;被統籌資訊業務之機關不得設立資訊業務專責單位 。 機關應設立或預計設立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或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 位,尚未設立前,得先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 設立資訊推動任務編組之機關,應另指定一級單位為資訊業務主辦單 位。 同一機關應就資訊業務專責一級單位、資訊業務專責二級單位或資訊 推動任務編組擇一設立,並由其單獨辦理資訊業務。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7-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奉首長核定訂定全文6點;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