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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26 條為經營及增加碳匯,市政府應加強管理既有林木、新植林木、林相調整與 木製產品循環使用,以增加林木碳匯吸收及儲存效益,並以自然為本之解 決方案保育濕地。 前項碳匯經營增量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 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9-4013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99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114年6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6.01
114年05月08日訂定,自114年06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