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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財政/專賣
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財政部臺財庫字第10303778010號、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445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六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 菸酒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依第十一條設立及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者,不得受託產製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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