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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專賣
菸酒管理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依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67719號令,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但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自104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5款及第三項有關違反該款規定罰責,自105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後段及第五十條第一項有關違反該款、該項後段規定罰責,自10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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