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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二十三條(外國人之招收及管理)
短期補習班得招收外國人;其招生條件與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教育/社會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70191495B號、外交部外授領二字第1075144451號、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7008678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自發布日施行